企业支付员工病假工资的注意事项
企业在决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政策,处理员工的长期病假,确立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的效力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病假工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报酬。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反之,则不受最低工资法律的保护。员工如果没有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请事假或休病假,单位按其实际提供劳动情况支付工资,工资额是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二,病假工资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对于患病住院治疗,未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员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至少应以最低病假工资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40元,则员工的病假工资至少应为432元。
第三,员工患病或因非因工负伤,应给予医疗期。医疗期根据员工工龄及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长短而有不同,最长的医疗期为两年。员工如果在医疗期痊愈,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签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第四,医疗补助费按国家规定应当不低于员工六个月的工资,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对于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企业可以指定员工去几家定点医院看病,企业只接受定点医院开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