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私了”后员工再索工伤赔偿
来源:中山日报
工人双手被机器扎伤获得5.4万元补助后,与工厂签订《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双方互不追究。不过,在被鉴定为6级伤残后,他又将工厂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6万元。
■手受伤“私了”获补助
37岁的黄先生原本在我市一家日用品厂打工。去年6月4日,在工作时双手不慎被机器扎伤,后来被送到医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出院后,工厂表示给他5.4万元的补助,从此大家各不相关。黄先生答应了。
很快,他们就签订《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自签约当天起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工厂一次性补助黄先生5.4万元,双方再无任何关系,互不追究。后来工厂如约给了黄先生5.4万元。
此后,黄先生被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黄先生觉得工厂应再给他一点赔偿,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伤待遇6万余元。
■称协议失公平应无效
黄先生表示,“进行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应当做的,是他的法定义务责任,不能因所谓的协议而免责。”
他还认为,工厂与他所签的《伤残补助协议书》是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所签,违背法定的处理工伤的程序,对他本人的不公平显而易见。“我对已收了5.4万元予以认可,但其他约定应确定无效。”
据记者了解,法律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后通过协商解决相关争议,在发生工伤事故进行赔偿时,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补偿、赔偿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伤残补助协议书》是工厂与黄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黄先生在已充分衡量其利害关系后作出的决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并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驳回工人诉求
针对黄先生主张的有关工伤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表示,这些是工伤发生后,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理工伤事故的程序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未按规定办理,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不能以此否认双方在工伤事故后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民事协议。该协议是否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所签,对其效力没有影响。
此外,法院还认为,黄先生根据《伤残补助协议书》收取的5.4万元补偿款,与劳动仲裁支持其的工伤补偿款8.3 万元相比,并未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而黄先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欺诈、胁迫的情形。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该厂与黄某签订的《伤残补助协议书》有效,无需向黄某支付任何款项。案件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该院近日判决维持原判。